接着上文,还有一个问题,因为限于篇幅,没有拿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案件我接受法援中心指派是2023年12月19日,同日接到开庭通知,时间定在2023年12月26日,后变更为12月27日。我向通知我的法院工作人员询问能否延期,因为我25日还在发烧,工作人员告诉我尽量克服,年底结案压力较大,咱也表示理解。好在26日烧退了,庭审如期进行。我当时询问能否延期一方面确实是因为自己发烧,疑似甲流,不欲成为祸源。还有就是传得沸沸扬扬的“醉驾新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施行时间正是2023年12月28日,其中有些条文可能有利于援助对象王某,我也想尽力在能力范围内做点什么,毕竟今年大家都不容易。
在开庭前,我和法官助理做了个简单的交流。我说这个案件假如今天不能马上出判决,明天新规开始施行,按照新的规定,可能原审判决的罚金刑就超出了新规的幅度。她表示将向审判长和合议庭反馈这个问题。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一再叮嘱我“你能不能赶紧交辩护意见,最好今天下午就交。”这种情况,经常办刑事案件的,都懂意味着什么。我没有按照助理的要求提交,现在案件还在二审期间。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这个文件的性质是什么,我们需要先弄清楚,它将决定不同的适用路径。首先这个意见不属于立法解释,也不属于立法机关意见,它的出台和人大没关系。那是否属于司法解释?关于司法解释工作,两高分别在96年、97年发文要求以后的司法解释均应当采用“法释”或者“高检发释”字编号。自此,判断是否是司法解释的标准就是依照文号。同时,目前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五种。意见的文号为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系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意见,应当是高检院牵头出台的,属于涉及刑法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意见的施行时间是2023年12月28日,我们平常称这类文件为准司法解释,其效力在司法实务部门和司法解释相当。在二审期间内,这份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开始施行,可能给本案带来什么影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王某的拘役2个月的主刑和15000元的罚金刑是属于二审法院审查的范畴。此前我们在实务当中,对危险驾驶类的案件罚金刑的判处标准不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这个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运行十年后,甚至于出现法官“按车判”“看心情”等奇葩的确定罚金刑方式,加上部分地方法院迎合政府要求,大幅提高罚金刑比例,2013年 《意见》实施后期,罚金刑幅度普遍高于前期。以本案被告人王某为例,2016年他曾因醉酒危险驾驶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这次主刑变成拘役2个月,罚金15000元,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已经沦为具文。想在裁判文书中找到罚金刑判处的理由更是如大海捞针。
好在高层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这次联合出台的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五条 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对于罚金起刑点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不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在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这一类的文件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具体到本案,王某的罚金刑起点取上限是2000元,两个月拘役按照最高标准可增加10000元,其罚金刑顶格判处也就是12000元,何况结合王某系隔夜酒驾,第二天早上才被查获,没有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顶格判处。当然,能否改判,可能也会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有时候,不得不将此归结于运气。
希望对于这个问题,二审法院能够重视,恪守“全面审查原则”,秉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新从轻原则,积极探索和运用新规定,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人权,恪守法律,也能心怀善良,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这个法援案件虽然只是危险驾驶,刑期不长,罚金不算太高,而作为一名律师,不管是接受委托,还是法律援助,一样的努力,一样的付出,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个案件,踏踏实实走稳每一步人生路,你总能看到和别人不一样的风景,对吗?
后记:2024年1月2日,收到王某危险驾驶抗诉案二审案裁定书。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抗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结果差强人意,罚金刑并未改判。虽然二审是全面审查,虽然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开始实施,期望二审法院主动对罚金刑进行改判,在当下,还是有些渺茫。
不管如何,这个结果,在新年里算个好兆头,也给去年的工作画上了一个句号。祝大家新年快乐。